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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明确三种修复方式

2019-01-07 09:15:39 

《山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已正式下发并开始实施。今后,生态环境损害不仅要赔偿还要修复。该《实施方案》在国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日前,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的处长钱永俭对其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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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损害赔偿责任制度
钱永俭介绍说,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环境资源有其生态功能价值,损害生态环境是有代价的。但实际发生的许多环境污染事件,公共生态环境损害未能得到足额赔偿,受损的生态环境未能得到及时修复。因此,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就是要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政府是损害赔偿权利人
针对生态环境的损害,由谁来提出赔偿?钱永俭说,省人民政府、各市人民政府是省、各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
省域内跨市的生态环境损害,由省人民政府管辖;各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损害实施管辖。
跨省域的生态环境损害,由省人民政府与生态环境损害地的相关省级政府协商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将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

三种生态环境修复方式
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组织修复受损害的生态环境。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赔偿义务人自行开展生态环境的修复;二是赔偿义务人无能力开展修复工作的,可以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修复资金由赔偿义务人向委托的社会第三方机构支付;三是生态环境损害无法原位修复的,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结合本区域生态环境损害开展替代修复。

根据国家及我省的相关要求,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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