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
矿产资源是人们实现经济效益和发展的一种重要物资。然而,由于工业革命的不断深入,世界经济活动正在对包括环境资源在内的所有自然资源施加越来越重的压力。随着我国矿业的迅速发展,一些不合理的矿山开发和矿产资源利用,对矿山及其周围环境造成了污染并导致了多种地质灾害,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越来越突出的环境问题不仅威胁到人类,而且制约了经济的发展。随着全球环境意识的增强,矿山环境问题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重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这两者之间是可以并重的。
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实施矿产开发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战略,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次生地质灾害控制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建立矿山生态环境动态监测体系,强化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三同时"制度,土地复垦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积极推进矿山生态修复,改善矿山生态环境状况。
一、尽量避免和减轻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实行矿山开发六个禁止,三个限制的准入原则。禁止在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重要地质遗迹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限定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严格控制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内开采矿产资源,禁止批准对生态环境产生破坏性影响和不可恢复利用的矿产资源开采的新建项目,禁止土法采选冶金矿和土法炼油、炼焦、炼硫。限制新建、改建含硫大于1.5%的煤矿,禁止新建含硫量大于3%的煤矿,限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开采矿产资源,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采矿产资源,严禁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多发区和易导致自然景观破坏的地区采石、采砂、取土,严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取土烧砖,严禁在生态功能保护区进行露天开采活动,禁止在铁路、国道、省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进行露天采矿。
新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必须首先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矿山环境影响评价,采取生态环境保护及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的措施,避免或尽量减少对大气、水源、土地、草原、森林等的不利影响和破坏。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必须包括水土保持方案、土地复垦实施方案、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时,建立完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履约保证金制度。
二、加强矿山生态修复和保护。
矿山企业必须依法履行环境保护、土地复垦、植被恢复、水土保持等义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的企业,要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整改达标;逾期不能达标的,实行停产或者直接关闭。建立完善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系和法制管理体系。开展全区矿山环境调查评价,建立国有重点矿山地质环境档案和矿山环境数据库系统。
鼓励矿山企业在矿山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方面加大研究与开发、技术改造的投入,采用先进适和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改善矿山生态环境,提高管理水平。对废弃矿山要积极利用多渠道资金,加快矿山生态修复治理。
三、加强矿山生态修复和土地复垦,实施试点工程按照分类指导,以及区别对待的原则,实施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矿山环境保护机制建立试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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