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环境修复要关注土地价值也要防范风险
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法律顾问吴永高律师在2018年矿山生态修复高峰论坛上作《矿山生态修复相关制度与政策》演讲时认为,矿山修复涉及多个主体,矿山企业是土地复垦义务人和矿山环境保护恢复治理责任人;矿山生态修复参与主体包括专门的修复公司、地质队和高校,他们在设计、施工、研发等方面要参与,还有就是社会资本的参与。
在矿山环境修复当中,怎么实现各方利益最大化?吴永高认为,不同的参与主体利益诉求是不一样的,要有四个相结合,一是矿山修复要与有关项目渠道结合,可与原来的土地复垦、矿山环境保护治理、美丽乡村建设、土地整治、土壤污染治理项目、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结合,结合是为了保障项目资金的来源。二是要与土地、矿产资源政策相结合,如通过矿山环境修复采残留留尾矿,弥补修复矿山环境的资金缺口;与集体土地流转利用、土地增减挂钩、耕地占补平衡、矿业用地政策等衔接;三是与产业用地政策相结合,四要与扶贫政策相结合。
吴永高认为,矿山生态修复过程中也要注意防范风险,一是要注意土地权属问题。修复矿山时首先要搞清楚矿山的地是谁的;二是土地用途认定。土地用途要去看规划,不是看现状。三是土地性质认定。如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有严格的范围界定;四是修复后土地用途认定等。总之,在矿山环境修复方面,政策指向主要是土地,一定更多地关注土地的政策、土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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