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矿山生态修复闭坑矿山生态修复
我国很多地区都存在着不同种类的矿山,在矿山开采领域水平也较为先进,但就目前状况来看,我国在矿山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仍然存在诸多问题。矿产开发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
1、自然景观受到破坏。由于在露天采矿中开挖地表,对城镇、交通干线、风景区周边可视范围内的自然生态景观和环境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破坏。2、导致水土流失和地质灾害的产生。矿产开采不仅破坏了地表的植被,而且露天开采过程中由于大量开挖土壤,产生的弃土废渣,大量的废渣弃土的堆聚,在暴雨冲刷下容易产生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同时,大量的水土流失使沟渠江河泥沙淤积,给下游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隐患。
3、对生活环境造成污染。采石场在石料破碎加工过程中产生粉尘和噪音污染,红砖厂在烧制过程中产生烟尘空气污染,稀土生产和回收过程中产生废水造成水体污染等,对周边环境形成污染和破坏。
现有矿山的生态环境保护
1.矿山企业只能在规定的采矿区范围内从事采矿活动,必须履行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等义务。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造成生态地质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的,要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整改、达标,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逾期不能达标的,实行限产或直接关闭处理。
2.加强对矿山可能遭受或采矿活动可能诱发的崩塌、滑坡、地裂缝、地面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与防治,避免或减少矿山次生地质灾害的发生。严格对矿山闭坑报告的审查和矿山环境恢复、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地质灾害防治等方案完成情况的验收,提高环境恢复水平。
3. 对目前正处于开采期间的矿山,且已造成生态环境影响的矿山,是本着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以自身投入为主,国家资金鼓励性投入为辅,进行预防和恢复治理;历史上废弃、已闭坑、无明确责任人和环境问题严重的矿区,以国家投入为主,地方政府配合;可供开发用地的可采取拍卖方式,由开发者投入治理。
闭坑矿山的生态环境保护
在建设过程中可将部分矿山关闭,以恢复原有土地状况,即“矿山复垦”。,其中包括采空区复原、尾坑造田、排土场造林、建成新的风景观赏区等。在进行矿区土地复垦时,需要先规划矿区生态重建步骤,厘清矿区生态重建的目的,不是为了恢复原先的生态系统,而是因地制宜按照生态技术经济规律,重建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系统。
矿山关闭以后,将会给矿区留下很多隐患,根据“谁开发、谁保护,谁损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矿产监管部门必须对矿产开发企业进行跟踪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矿山关闭后,开采企业应将废弃地复垦纳入矿山日常生产和管理,提倡采(选)矿—排土(尾)—造地—复垦一体化技术。对于存在污染的矿山废弃地,不宜复垦作为农牧业生产用地:对于可开发为农牧业用地的矿山废弃地,应对其进行全面的监测和评估。对露天坑、废石场、尾矿库、矸石山等永久性坡面进行稳定化处理,防止水土流失和滑坡、风蚀扬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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