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施咨询热线

400-007-3839

热门关键词:矿山生态修复沙漠治理荒漠治理重金属污染土壤修复土壤污染治理的公司荒漠生态修复方案

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工作指南》的背景、指导原则、主要内容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返回列表 来源:西施生态 查看手机网址
扫一扫!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工作指南》的背景、指导原则、主要内容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扫一扫!
浏览:- 发布日期:2019-05-06 14:29:18【

近日,生态环境部正式印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规范编制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南》),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工作指南》的背景、指导原则、主要内容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出台《工作指南》?

答:治理农村生活污水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任务,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因地制宜做好厕所下水道管网建设和农村污水处理,不断提高农村居民生活质量。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要求“各地区要区分排水方式、排放去向等,分类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排放标准”。

生态环境部积极推动各地加快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2018年9月印发《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18〕1083号),明确了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总体要求、控制指标及排放限值等,要求各地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部分省(区、市)已出台相关排放标准,但总体上看,地方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存在适用范围不清晰、控制指标选取及排放限值不合理等问题,已成为制约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短板。

为进一步明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制定要求,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在开展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印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工作指南(试行)》,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控制指标确定、污染物排放限值、尾水利用要求、采样监测要求等作了进一步明确细化,指导各地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

问:《工作指南》总体考虑是什么?

答:有以下三点:

一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决策部署。《工作指南》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扣《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等相关要求,推进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工作,明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二是重点突出,进一步明确排放标准制定思路。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要根据农村区位条件、人口聚集程度、污水处理规模、排放去向和人居环境改善需求,按照分区分级、宽严相济、回用优先、注重实效、便于监管的原则,分类确定控制指标和排放限值。《工作指南》就控制指标选取、排放限值不合理等重点问题,进一步明确细化相关规定,确保地方科学合理制定排放标准。

三是充分衔接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指导文件,并适当细化和完善。《工作指南》充分衔接《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排放标准的通知》,并根据调研结果、反馈意见及专家建议,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类分级、控制指标、排放限值及尾水利用等作了具体要求。

问:《工作指南》指导原则是什么?

答:一是以人为本。以保障饮用水源地安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质量为目标,通过标准的实施,改善农村水环境质量,推动美丽乡村建设;同时,加强与污水处理设施周边群众的沟通,从源头上减少社会矛盾。

二是因地制宜。根据农村区位条件、污水处理规模和排放去向等,分区分类分级确定控制指标和排放要求。在不加重下游水体污染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和考虑农村地区自然生态、土地及景观要素,鼓励优先选择氮磷资源化与尾水利用技术、手段或途径。

三是技术可行。地方标准制修订应充分考虑技术经济因素并具有一定前瞻性。以国内外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为依托,充分考虑相关技术所能达到的污染控制水平,兼顾农村地区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管理水平。

四是体系协调。地方标准制修订应充分考虑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标准》等现行国家和地方标准相衔接,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和政策相衔接。

问:《工作指南》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答:一是排放标准制订技术路线及格式要求。按照《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2-2018)要求开展各阶段工作,主要包括环境管理需求分析与现行标准实施评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现状分析、技术内容确定等。格式应满足HJ 945.2-2018要求。

二是污染物排放控制总体要求。主要包括标准分级、控制指标确定及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也可对标准实施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做出具体要求。

三是监测要求及实施与监督。主要包括采样点设置、监测频次和采样时间确定及污染物测定方法确定等。实施与监督主要是明确对排放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功能不确定的水体可由地方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水环境的实际情况确定。

四是地方排放标准编制说明的内容与格式要求。主要包括项目背景、制修订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制修订原则和技术路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概况、标准主要条款说明、达标处理技术分析、国内外相关标准情况、实施本标准环境效益分析、标准实施建议等。编制说明格式应满足HJ 945.2-2018要求。

问:《工作指南》中污染物控制指标是如何考虑的?

答:通过对全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进出水进行分析测试和筛选,将pH值、化学需氧量(CODCr)和悬浮物(SS)作为判断水质的基本指标。对生化需氧量(BOD5)和 CODCr两项指标,二者均反应水体受还原性物质污染的情况,由于农村生活污水可生化性较好,BOD5和 CODCr两项指标具有一定相关性,但BOD5测定所需时间较长,CODCr属于国家重点控制污染物且监测便捷,因此选取CODCr作为控制指标。

氨氮(NH3-N)含量较高时,对鱼类等水生生物呈现毒害作用,对人体健康也有不同程度的伤害,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NH3-N处理费用较高,因此,对出水直接排入II、III类功能水域的处理设施要求控制NH3-N,对其他水体NH3-N暂不作强制要求,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控制指标TN、TP含量可反映水体富营养化程度,TN、TP的去除虽可采用人工湿地等生态处理方法,但其处理效果不稳定,要实现稳定去除,需采取脱氮除磷深度处理工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规模一般较小,其污泥回流比难以控制,去除效果难以实现稳定,且需增加投药量及运行费用。

因此,出水排入封闭水体或超标因子为氮磷的不达标水体时,控制指标除上述基本指标外增加NH3-N、TN和TP,其他情况暂不作强制要求,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随着提供餐饮服务的农村旅游项目日益增加,餐饮废水排放量增大,且该类废水中动植物油含量较多,因此,含提供餐饮服务的农村旅游项目生活污水的处理设施,除上述基本指标外应增加动植物油。

粪大肠菌群数一般作为重要的生物性指标进行控制,若对该项指标进行限定,处理工艺最后须设消毒设施。根据对全国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调研情况发现,大量的工艺流程中即使有消毒设施,但是运行成本高,多数未运行。综合技术经济因素考虑,目前阶段对于粪大肠菌群数暂不作强制要求,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色度是水质的外观指标,对于农村生活污水来说,一方面,进水浓度中色度普遍较低;另一方面,常规的沉淀法对色度有较好的去除效果,所以对色度暂不作强制要求。

综上所述,选取pH值、化学需氧量(CODCr)和悬浮物(SS)作为基本指标。其中,出水直接排入《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地表水II、III类功能水域、《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二类海域及村庄附近池塘等环境功能未明确的水体,除上述基本指标外,应增加NH3-N;出水直接排入GB 3838-2002地表水IV、V类功能水域的及GB 3097-1997三、四类海域的,污染物控制指标至少应包括基本指标。

出水排入封闭水体,除上述基本指标外,应增加NH3-N、TN和TP;出水排入超标因子为氮磷的不达标水体,除上述指标外,应增加超标因子相应的控制指标。提供餐饮服务的农村旅游项目生活污水的处理设施,除上述基本指标外,应增加动植物油。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地方控制指标。

问:《工作指南》中污染物排放控制总体要求是如何确定的?

答:原则上控制指标值可参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中相应指标的标准浓度限值,并综合考虑农村区位条件、村庄人口聚集程度、污水产生规模、排放去向和人居环境改善需求、自然景观、受纳水体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及现有技术水平等因素进行确定。一定规模以下的污水处理设施原则上可适当放宽,但应规定标准实施的技术和管理措施。

出水直接排入GB 3838-2002地表水Ⅱ、Ⅲ类功能水域的及GB 3097-1997二类海域,其相应控制指标值参考不宽于GB 18918-2002一级B标准的浓度限值,且污染物应按照水体功能要求实现污染物总量控制。出水排入GB 3838-2002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的及GB 3097-1997三、四类海域的,其相应控制指标值参考不宽于GB 18918-2002二级标准的浓度限值;其中受纳水体有TN(以N计)控制要求的,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其排放浓度限值。

出水直接排入村庄附近池塘等环境功能未明确的水体,控制指标值的确定,应保证该受纳水体不发生黑臭,其基本控制指标值参考不宽于GB 18918-2002三级标准的浓度限值,NH3-N(以N计)参考不宽于《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建城〔2015〕130号)中规定的城市黑臭水体污染程度分级标准轻度黑臭的浓度限值。

出水流经自然湿地等间接排入水体的,其控制指标值参考不宽于GB 18918-2002三级标准的浓度限值,同时,自然湿地等出水应满足受纳水体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问:《工作指南》中关于尾水利用有哪些要求?

答:农村生活污水含有的氮、磷等是农作物生长所需的营养物质,经预处理后可就近资源化利用,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降低水体富营养化风险。

因此,《工作指南》鼓励优先选择氮磷资源化与尾水利用技术、手段或途径,尾水利用应满足国家或地方相应的标准或要求。其中,用于农田、林地、草地等施肥的,应符合施肥的相关标准和要求,不得造成环境污染;用于农田灌溉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05)规定;用于渔业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1989)规定;用于景观环境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2002)规定。特定利用情形且没有相应再生利用水水质要求的,可根据尾水利用特点、土壤性质和生态环境保护需求,在排放标准中规定尾水应达到的水质要求和水质监控位置。

问:我国各地情况差异较大,地方在制定排放标准中如何做到因地制宜,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

答:我国幅员辽阔,农村自然禀赋差异较大,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工作指南》明确要求,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各地要根据农村区位条件、人口聚集程度、污水处理规模、排放去向和人居环境改善需求、自然景观、受纳水体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及现有技术水平等因素,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制订科学合理的排放标准。从实际出发,采用适用的治理技术,注重实效,不搞一刀切,不搞形式主义。

来源:生态环境部

nsw
Baidu
map